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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指南] 物品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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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2 16: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东营
小件物品暂存制度

1.旅客暂存的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2.暂存行李物品,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办理暂存手续。

3.充电宝、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带有异味和容易损坏保管场所的行李物品不予暂存,也不得将上述物品夹入其他行李暂存。

4.保密文件、易碎物品、证券、货币及珍贵文件等不予暂存。

5.旅客暂存的行李物品必须锁扣完好,捆扎牢固,开口包装不予暂存。

6.行李保管工作人员有权对旅客暂存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如果发现内有危及安全的物品,按国安和民航有关规定处理。

7.行李经过安全检查后由工作人员开具暂存行李收据,旅客、安检和行李暂存人员确认暂存行李的完好后,签字后方可进行暂存,并告知旅客暂存时限。

8.旅客暂存行李时应填写暂存行李登记单,双方工作人员开具收据,旅客领取行李时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和暂存行李收据,代取人领取时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件,暂存行李旅客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暂存行李收据。

9.当日行李暂存人员负责暂存行李的保安控制。

10.因本处管理不善而造成行李丢失,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物品暂存收费标准

1、旅客无法办理托运或不允许随身携带的小件物品(刀具,化妆品)等,按日期收费,每日收费5元。

2、暂存时间最长为30天,30天后按自愿放弃处理。

3、日期截止之前为旅客提供电话通知服务,如有需求可延续暂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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